油价调整限制-现行油价调整机制漏洞吗

tamoadmin 2024-09-26

1.用“恶意软件及其防范技术”为题写一篇两千五百字的文章?

2.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利益受损的制度缺陷分析

3.油价6块钱,我的车加100块钱油能跑200公里,车子油耗是多少?

用“恶意软件及其防范技术”为题写一篇两千五百字的文章?

油价调整限制-现行油价调整机制漏洞吗

恶意软件及其防范技术 现如今,恶意软件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网络问题。正所谓,哪里有网络,哪里就有恶意软件。恶意软件的出现像挥之不去的阴魂,严重阻碍了网络社会的的正常发展。但是,既然它出现了,我们就应该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去应对。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以下我们将详细介绍恶意软件的种类以及相关的防范技术。  一.什么是恶意软件  恶意软件是一种秘密植入用户系统借以**用户机密信息,破坏用户软件和操作系统或 是造成其它危害的一种网络程序。对于绝大多数系统来说,恶意软件已经成为了最大的外部威胁,给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仅以恶意软件中的间谍软件为例,间谍软件侵犯了用户的隐私,这已经成为企业用户关注的焦点。尽管间谍软件的出现已有时日,但是近几年使用间谍软件侵入系统监视用户行为变得更加猖獗。 企业还面临一些与恶意软件相关的非恶意软件威胁。其中司空见惯的就是网络钓鱼,就是使用基于计算机的欺骗方法套出用户的敏感信息。还有就是病毒欺骗,就是对新的恶意软件威胁发出错误的警报。  二.恶意软件分类  一般认为,恶意软件包括病毒,蠕虫,木马,恶意的移动代码,以及这些的结合体,也叫做混合攻击。恶意软件还包括攻击者工具,譬如说,后门程序,rookits,键盘记录器,跟踪的cookie记录。本篇讨论的内容包括,恶意软件怎么样进入和感染系统及其传播;怎么样工作;针对的目标;怎么样影响系统。 病毒分为可编译病毒[包括以下三种:文件感染器(file infector) 引导区(boot sector) 混合体(Multipartite)] 演绎毒及病毒模糊技术 恶意软件已然成为绝大多数系统最大的外部威胁,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要小心防范。 三.恶意软件事件防范  恶意软件防范的四个组成部分是政策,警惕性,漏洞处置和威胁处理。确保处置风险的政策是执行防范控制的基础。建立和管理用户对于恶意软件的警惕计划,对于那些直接与恶意软件打交道的IT人员加强警惕性培训,这些都是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因素。在漏洞处置上花费时间是减少攻击的重要因素。部署威胁处置技术和工具,譬如说杀毒软件和防火墙,能够成功地阻止对系统和网络的攻击。  一旦规划了恶意软件防范方法,企业就应该做到对当前和将来一段时间的攻击因素做到心中有数。他们应该知道系统的控制性能,因为这与防范方法的有 效性有很大的相关性。除此之外,企业还应该组合当前的防范措施,譬如杀毒软件部署和补丁管理,融入到恶意软件的防范措施中。尽管如此,企业应该意识到,不管在恶意软件的防范上付出多少努力,最终还是会发生状况。正所谓百密终有一疏。  3.1 安全政策  企业需要有相应的政策防范恶意软件事件。这些政策应该作为额外的恶意软件防范措施的基础(警惕性,漏洞处置和风险处置)。如果企业不能在安全政 策中清晰地表述恶意软件防范需要考虑的事项,那么要想实现恶意软件防范的连贯性和有效性就是空谈。恶意软件防范相关的政策要有较大的灵活性以便减少修改的必要,但是同时在关键措施上也要足够详细。尽管一些企业有单独的恶意软件相关的政策,但是很多是包含在其它措施之中的,因此现行的安全政策有些可以借用相 关的内容。恶意软件防范也要把远程工作地员工纳入到考虑范围。  一般的恶意软件防范政策考虑的因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 邮件附件包括压缩文件在打开之前进行杀毒扫描  ■ 禁止使用电子邮件收发某些文  ■ 禁止使用不必要的软件,譬如说那些经常传播恶意软件的应用程序(即时通讯软件,桌面搜索引擎,点对点的文件共享软件),禁止使用公司已经提供的服务之外的相似软件,譬如说电子邮件功能。  ■ 限制用户的管理员权限,这样防止用户通过使用管理员权限传播恶意软件  ■ 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的实时更新和下载补丁  ■ 限制移动媒介的使用,软盘,CD,USB接口闪存的使用  ■ 对症下药。不同的系统(文件服务器,电子油价服务器,代理服务器,主机,PDA)使用不同的防范软件(杀毒软件,间谍软件检测和移除工具)。保证软件的实时更新。  ■ 使用企业允许的和安全机制访问外部网络  ■ 防火墙设置的修改需要通过正式的程序  ■ 限制移动设备在信任网络上的使用  3.2 警惕性  一个行之有效的警惕性计划规定了用户使用企业IT系统和信息的行为规范。相应地,警惕性计划应该包括对恶意软件事件防范的指导,这可以减少恶意软件事件的频度和危害性。企业中的所有用户都应该知晓恶意软件入侵,感染,和在系统中传播的渠道;恶意软件造成的风险;恶意软件按防范技术的短板;用户在 恶意软件防范中的重要性。警惕性教育要考虑不同系统环境的不同特征,譬如说那些出差的员工。除此之外,警惕性教育计划还应该渗透上面讨论的安全政策中的一些政策。以下列举数例考虑的因素:  ■ 不要随意下载可疑的邮件附件  ■ 不要点击可疑的网站漂浮图表  ■ 不要点击可能包含恶意内容的网站连接  ■ 不要要打开.bat,.com,.exe,.pif,.vbs,等后缀名的文件,因为它们常常与恶意软件相关  ■ 不要禁止附加的安全控制机制  ■ 不要在例行的系统操作中使用管理员账号  ■ 不要下载或执行来自于非信任网站上的程序  总之,企业应该保证用户了解恶意软件处理的政策和程序,包括怎么样确认系统已被感染,怎么样报告可疑的感染,用户在风险处理中可以做些什么(升 级杀毒软件,扫描系统中的恶意软件)。用户应该知道在发生风险之后怎么样通过可信任的渠道报告。用户还要知道一些简单的处置风险方法,譬如断开受感染系统的网络,阻止某些邮件附件  作为警惕性教育的一部分,企业要教育用户明了犯罪分子常用的欺骗伎俩。还有一些常用的应对网络钓鱼攻击的建议:  ■ 不要回复询问金融信息和个人信息的邮件。企业最好也不要使用电子邮件询问这些信息,因为电子邮件很可能会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监视。你可以电询企业的电话或是访问其官方网站。千万不要使用电子邮件中提供的联系信息。  ■ 不要在电子邮件中回复密码,PIN(个人身份号码)码或是其他代码。一定要访问企业的官方网站。  ■ 不要打开可疑的电子邮件附件。如果收到这样的附件,与发件人联系确认。  ■ 不要回复任何可疑的邮件。直接将其移到黑名单中。  尽管用户警惕性教育会减少恶意软件事件发生的频度和危害性,但是其作用与漏洞的技术控制和风险处置相比还是很小的。企业不能仅仅借此来防范恶意软件,它只能作为技术手段的一种补充。  不管怎么说,企业IT人员都应该对恶意软件防范有一些基本的常识,对其它员工的教育应该让他们知道其责任以及在恶意软件按防范中做些什么。除此之外,企业IT管理人员需要检查新的安全威胁,评估可能造成的风险,采取防范措施。3.3 漏洞处置  一般来说,恶意软件攻击操 作系统,服务和应用程序的套路就是利用其漏洞。于是乎,漏洞的处理就成为了恶意软件事故防范中关键的一环,特别是新的漏洞发现之后的恶意软件,甚至在漏洞广为人知之前就发生了恶意软件事故。通过采取综合的防控措施可以有效地处理漏洞,譬如说,升级软件按,或是重新配置软件(禁止有漏洞的服务等等)。  由于当前漏洞处置面临的一些挑战,包括处理不断发现的新漏洞,企业应该有记录在案的处理风险的政策,流程,以及建立新的漏洞管理程序。还有需要 不断评估漏洞以便确定风险处理的优先顺序。企业要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关于新的漏洞和主要恶意软件的信息,譬如说事故响应小组,安全厂商的公告,以及杀毒软件厂商的恶意软件咨询。企业还需要建立评估新的漏洞和威胁的机制,藉此确定恰当的处置方法,把信息分布到不同的部门。企业还需要跟踪风险处置的进程。 3.4威胁处置  我们主要讨论几种常见的处置恶意软件风险的安全工具:杀毒软件,间谍软件探测和删除工具,入侵防御系统(IPS),防火墙和路由器。3.5总结  企业应该根据攻击因素制定自身的恶意软件事件防范方法。选择恶意软件防范产品的时候要选择最适合企业的,只买对的,不选贵的。 作为恶意软件防范努力的基石,企业应该确保安全政策支持恶意软件事件的防范。常见的与恶意软件防范相关的政策有以下几种:  ■ 合理使用系统  ■ 处理漏洞  ■ 处理风险  与恶意软件防范相关的政策应该考虑到企业内外的远程工作人员。  教育员工,让他们知道恶意软件传播的方式,导致的风险,技术措施的局限,用户在防范恶意软件中至关重要的地位。警惕性教育应该让用户知道恶意软件处置的政策和流程。与恶意软件直接打交道的管理人员也要经常进行教育。  企业还需要把漏洞处置的政策,流程等记录在案。因为应对漏洞的方式多样,需要使用多种方式处置漏洞,譬如说补丁管理和最少权限的同时使用。除此之外,还可以使用主机加强措施。  除了漏洞处置之外,企业需要使用风险处理探测和阻止恶意软件。以下这些技术很有效:  ■ 杀毒软件  ■ 基于网络的IPS  ■ 防火墙  ■ 更改应用程序配置恶意软件未来的发展会提出越来越多的挑战。我们始终相信,只要我们付出持续不断努力,恶意软件事件是可以抑制的。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利益受损的制度缺陷分析

5.2.1 资源补偿法律制度缺陷

目前,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与利益分享方面还存在法规体系不健全、法规条款不明确等问题;在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紧密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很多法律、法规刚刚开始制定,很不完善,有的还处于修订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只是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而对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补偿没有明文规定,成为现行法律体系的一个“盲区”。再例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刚刚制定,缴纳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缺乏明确的规定。

此外,有些法规条款规定得不明确,难以把握。如国家很多政策均规定,在资源开发利益分享上照顾和优惠民族自治地区,但仅仅是原则性规定,针对不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并没有更为明确具体的可操作办法。虽然,地方政府和资源地居民在分享矿产资源利益的问题上在部分法律和法规上有所涉及,但仅仅是宏观层面的定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从区域的立法角度来看,新疆是我国的一个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2001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5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输出过程中,建立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只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给实际操作造成很大困难。

总体而言,我国立法上未能突出对资源所在地的补偿,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法规,有关资源、环境补偿的立法和理论只散见于零散的规定当中,并且大体上都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对补偿标准、补偿主体与补偿范围的界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使许多具体实际问题难以解决。

5.2.2 资源产权制度缺陷

5.2.2.1 产权界定不清晰

产权明晰是确立资源补偿机制的前提。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有三个特征:普遍性、独占性和可转让性。通过有效的产权安排可以实现福利的改善。

但是,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明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资源所在地的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有权利对资源进行开采,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包括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往往是非资源所在地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代表国家对资源进行“依法开采”,从而导致资源所在地居民利益与自然资源开发企业利益的不统一。国家通过设立矿权制度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得以实现,然而这种所有权实现形式,忽视了地方政府和矿产资源赋存地居民的资源收益利益,在客观上导致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不均衡。

5.2.2.2 产权配置不合理

在矿产资源一级所有一级开采的矿权体制下,国家拥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开发利用权以及资源收益权,资源地获取资源收益的方式就是参与矿产资源税费的分享。

多年来,新疆油气资源开发采取的是中央企业直接开发为主和资源输出为主的方式,所开发的资源主要输送到东部地区进行加工。由于国有企业所占比重高,而且其技术较先进,就业容量有限,在经济上与资源输出地联系不紧,同时国有企业所得税一律上缴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不利。由于矿产品不在本地加工,资源开发不能通过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5.2.2.3 产权结构不完整

主要表现在现行的产权制度安排缺乏对资源地居民优先受惠权的考虑[77]。由于资源在地域空间分布上存在着不均衡性和相对集中性,这样同一资源不同地区的居民将自然地拥有不同的权利,距离资源地较近者拥有优先受惠权。在国外,一些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资源禀赋与资源地居民关联度高,资源地居民大都能从资源开发中得到丰厚的实惠,如海湾六国虽然是世界上水资源和可耕地占有率最低的几个国家,但石油资源丰富,因而当地的老百姓很富裕。又如美国科罗拉多州,除了科罗拉多河之外,该州没有其他更多的资源。美国政府立法规定,科罗拉多河流经的每一个州都必须支付水资源使用费,并将该费用补贴给该州。科罗拉多州用水资源换取发展权,获得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

5.2.2.4 政府和企业的权责不对等

长期以来,国有矿产资源的无价和无偿开发利用,矿山企业无偿占有和使用矿产资源,使得节约使用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成为一句空话,直接导致矿产资源的高损耗、综合利用率低、经营效益低下、生态环境恶化,使矿产资源消耗得不到补偿,乱采滥挖屡禁不止,无人对资源保护、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负责。矿山企业实行粗放型经营,急功近利,把经济效益建立在不惜代价、不顾后果的掠夺式资源开采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上。而企业在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却将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转嫁给政府解决,自身不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

5.2.2.5 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不完善

由于新疆矿产资源产权市场不够成熟,产权交易运作不够规范,产权流转的风险较大,阻碍了矿产资源产权价值的实现。以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为例,自1998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颁布以来,虽然从制度上确立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但实际上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出资的“两权”仍然是无偿取得的。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全国现有的14万多个“两权”中有偿取得的还不到一半,矿业权无偿取得和有偿使用“双轨”并行,使国家权益大量流失。加上现行“两权”使用费缴纳标准太低,降低了准入门槛,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跑马圈地”和资源的粗放利用、无序开发。

另一方面,作为矿产资源产权市场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中介服务体系还不健全,产权经纪人队伍尚未完全建立,产权中介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还不能为矿产资源产权交易提供高水平的决策咨询、政策法规、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产权交易所需的配套服务。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的交易市场服务体系不完善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其产权价值的实现[78]。

5.2.2.6 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的保障体制不健全

要保障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得以实现,需要从法律、制度、政策、经济等方面营造一个高效率的外部保障环境。新疆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矿产资源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的保障机制建设滞后,尤其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和以经济手段为主的保障性政策措施,使得新疆在能源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中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5.2.3 资源税费制度缺陷

5.2.3.1 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过低,地方收益过低

我国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为地方税,收归地方财政。因此,资源税对于调节和平衡中央与地方在油气资源收益上的分配,促进资源产地由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转化有着重要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油气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导致资源产地的资源收益低,资源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不大。虽然国家在2005年对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但调整后的油气资源从价税率也仅为1.5‰,仍然远远低于10%的全球平均水平[79]。矿产资源税费征收水平过低,同时还要承担矿产资源开发的社会成本和资源枯竭的可持续发展成本,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矿区出现非法开采油气、矿业秩序混乱的现象。

5.2.3.2 资源税计税依据和计征方法不合理

虽然资源税是地方税,但由于资源税采取从量计征、税价分离的原则,地方资源税收入与油气资源价格的涨跌无关,油价上涨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往往被油气资源开采企业获得,地方政府难以从中获益。现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资源税制不能体现油价上涨跌对税收的影响,地方政府不能通过税收形式参与分享油价上涨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分配,地方财政无法享受资源价格上升带来的利益,同时地方政府还要承受由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现行的资源税费制度扭曲了资源收益分配机制,亟须改革。

在我国,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不区分省内省外消费,并且油气价格比较低,从而造成石油、天然气等初级产品大量输出产地时收益外溢效应比较严重。在国外,当矿产资源从本州输出到州以外的地方消费时要征收跨州税,通过这种手段,资源丰富的州可以最大限度地分享资源价值和收益,增加本州的财政收入[80]。

5.2.3.3 资源补偿费费率太低,不能体现资源的价值

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是对使用权利的丧失进行的一种补偿。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采矿权人之间平等性财产交换关系。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绝对地租。在性质上相当于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权利金,但与国外的权利金相比,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太低,平均仅为1.18%,而国外一般为2%~8%。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16%,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资源远比中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权利金费率也高达12.5%。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从1994年至今没有进行过调整,这个补偿标准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不足以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外权利金费率情况见表5.2。

表5.2 国外权力金费率对比表 单位:%

资料来源:江福秀.关于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的研究.南方国土资源,2007,1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第5条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率系数。”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计征,但由于补偿费率太低,补偿费的数额远低于资源本身的价值。过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必然使得西部的自然资源优势无法转变成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反而会扩大东西部之间的差距。过低的资源补偿费一方面刺激了对矿产品的需求不合理的膨胀,导致普遍存在的“采富弃贫”现象,另一方面也人为地提高了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行业的利润,导致矿产资源过度过早开采。

5.2.3.4 税费体系过于复杂,存在理论上的矛盾

我国由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构成的“两费一税”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对维护国家的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油气勘查开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该体系已不能适应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显得过于复杂、繁琐,并存在理论上的缺陷,不利于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资源产品价格改革。

从资源税方面看,存在着普遍征收原则与调节级差收益目标之间的矛盾。资源税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级差收益,但在具体实施中,贯彻的却是普遍征收的原则,其征收对象既包括开采优质资源的矿山企业也包括开采劣质资源的矿山企业,也就说,其实际调整对象既包括资源的级差收益也包括资源的绝对收益。我国资源税的征收主要实现的是通过“普遍征收”来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级差调节目标并未能得到充分实现。

就矿产资源补偿费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将其作为国家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的一种方式,是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一种措施。其所调整的是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与矿产资源开采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是采矿权人开采不可再生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一种补偿。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率过低,这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内涵与外延不相称,不能使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而且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征收管理难度大,更加降低了其地位。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成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主体,没有准确反映矿产资源的价值,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真正反映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收益。

5.2.4 资源收益分配制度缺陷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和资源地居民。从目前实施情况看,中央与地方在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权的分配上,存在一定矛盾。

一是资源开采企业上缴资源地的税收少。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主要采取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税费模式。地方政府能够分享的矿产资源税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划归地方税种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另一类是划归共享税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于资源税费率低,营业税、城建税在企业税务中只占很小一部分,增值税是一种共享税,另外由于油气资源是国家高度垄断的,归属中央部委管理,地方的干预程度相当有限,许多矿产资源是以初级产品形式输出,留给地方的增值税很少。

在新疆从事油气资源开采的企业大都是中央大型国有企业,大部分税收上缴给了企业总部所在地,这样,中央大型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远不如地方企业。[81]如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直属企业,其企业分布在资源所在地,但其收入核算和税收却在北京,地方GDP数字增长了,但财政没有得到实惠。据初步测算,2006年仅此这一项新疆损失的数额约为88亿元。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为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是塔里木盆地油气田的核心地区,是自治区主要的油气生产基地,也是中国“西气东输”的源头地区。目前,该地区开采油气田的单位,主要隶属于中石油、中石化等四家央企。受央企税制的影响,该州近几年地方财政收入受到较大影响。据该州财政局测算,2005~2007年,三年预算损失地方财政收入36.3亿元。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看,只有从事石油天然气服务的零散企业向巴州上缴企业所得税,三大油田所得税均通过总部上缴中央财政。根据国税部门规定,各石油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15%,按照现行所得税分享比例,该州因此损失的地方财政收入2005年为11.5亿元,2006年为17.4亿元。由此可见,在现有财税制度下,地方政府从矿产资源开发中所分享到的税费相当有限,虽然石化产业产值和利润高,但其对地税和财政收入的贡献却不大。

此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管道运输业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全部汇总缴纳,而从事管道运输业的机构,一般都设在东部大中城市,其运输营业税在发达城市缴纳,这种分配政策不利于资源所在地的经济发展。例如,我国“西气东输”工程起点在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的轮南镇,管线总长4000多千米,在新疆境内有1000多千米,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开采的天然气主要负责对上海及沿途地区的供气,但由于“西气东输”的机构总部设在上海,因此,大部分从该州输出的天然气,其税收在上海缴纳。据统计,“西气东输”天然气管道运输业营业税每年达3亿,全部在上海缴纳,每年返还新疆的只有1亿元。

二是资源补偿资金在使用中的分配比例不合理,资源开发利用地区贫富分化,低收入群体扩大。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央与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是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但地方政府并未从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中取得较大收益,却要为资源开发的不利影响“埋单”。

5.2.5 资源补偿机制缺陷

长期的资源开发和廉价的资源输出,给资源产地带来了产业结构不合理、环境损害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国家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加以解决。

5.2.5.1 完善的资源补偿机制尚未建立

虽然我国明确提出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并完善了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和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补偿机制。但目前从总体来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缺乏有效的运作机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缺乏资金支持,行之有效的补偿制度体系尚未建立。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8条“自治区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虽然开征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但由于资源税费征收标准不合理并且也没有完全用到生态环保当中,造成资源环境补偿不到位。按照1998年5月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征收上缴入库,自治区分成的部分,由自治区地质矿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统筹安排,平衡使用,其中地质勘查专项费占40%,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占20%,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占40%。但由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低且纳入预算,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方面的支出比例不高。

矿产资料补偿费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绝对地租的具体形式之一,与国外的权利金相似。征收权利金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权利金一般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不用于资源勘查,也不作为征管部门的费用开支,而是用于可替代资源的研究和发现,以补偿资源开发中的资源价值的损耗。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我国对矿产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在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这也就是说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上是政府以勘探投资者的身份,向使用勘探成果的矿山企业收取的勘探成果有偿使用费,而本应对资源开采地的资源损耗补偿却被忽视了。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资源无价、原料低价、产品高价的扭曲价格体系,对自然资源采取粗放式、掠夺式经营,原料生产与加工企业凭借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产品这种区域间不平等的交换模式,导致资源提供者无法得到合理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资源价值无法得到很好的体现,新疆丰厚的资源无法给资源地带来更多的利益。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耗竭补贴制度,勘查投资过度依赖国家,矿业企业投入没有积极性,同时由于矿业投资环境的制约使民营资本不易进入,从而使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处于“青黄不接”的局面。我国许多老矿山企业由于资源枯竭,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勘查新矿体,面临着停产闭矿的困难境地。

5.2.5.2 缺乏有效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法律和政策,但缺乏专门针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只是规定了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但是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如何来修复补偿没有作出具体要求。虽然我国个别省(区)、市开征了生态补偿费和矿区恢复治理保证金,但是国家层面上没有专门的关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非常需要国家尽快制定相应法规,为生态补偿提供法律依据。

从目前我国实施的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来看,很多都是短期性的,缺乏持续和有效的生态补偿政策。我国颁布的有关生态补偿的政策大多是以项目、工程、计划的方式组织实施,因而也都有明确的时限,导致政策的延续性不强,给实施效果带来较大的变数和风险。当项目期限过后,当地居民的利益得不到补偿,为了基本的生活和发展需求,他们就不会再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去限制自己的生产和开发,从而持续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形成压力。实践中有关生态建设的经济政策严重短缺,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反而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影响了地区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

此外,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补偿的主体不明确,补偿金无保证且使用中存在很大漏洞。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生态补偿评估方法仅仅处于理论研究阶段,还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补偿评估制度,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此外,作为监管者的政府一直代替破坏者履行修复治理义务,在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中处于被动地位。目前对新疆矿区生态环境补偿主要依靠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补贴,由资源所在地方政府组织修复治理。由于新疆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有限,对国家投入依赖性很强,各地方矿产资源修复治理常常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

5.2.6 资源开发利益分享机制缺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法律性文件中,对矿产资源开发中少数民族地区的利益分享机制进行了一定的制度安排,但在具体的政策体系中,除了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标准设计上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倾斜(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外,在其他的政策体系中,很少有具体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情况的政策。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照顾主要体现在财政的二次分配上,即中央、省通过转移支付等办法给少数民族地区更多的资金支持。根据现行财政体制,除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的中央对地方的体制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全国普惠制”的政策外,只有民族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一项政策。而这一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也是针对所有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实际上是一项“民族地区普惠制”政策,针对资源开发型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因素,仍没有被考虑。现有的政策框架,只给少数民族地区利益分享提供了一些渠道,但缺乏建立这些渠道的具体措施。

油价6块钱,我的车加100块钱油能跑200公里,车子油耗是多少?

油耗是11.11升/百公里,偏高了。

节约方法如下:

1、使柴油发电机组更节约用油的方法,降低水温度农用柴油机出水温度普遍低于45℃,使柴油不能完全燃烧,机油粘度大,加大了运行阻力,因而耗油多、故需提高柴油机冷却水的温度。

2、保护最佳供油前角以最常用的195型柴油机为例,其供油提前角的最佳角度为16度-20度。当柴油机使用一段时间后,由于磨损,供油提前角就会减少,造成供油时间过晚,耗油大增。故应保证供油角处于最佳角度。

3、保证机器不漏油柴油机输油管常因接头面不平、垫片变形或损坏而存在漏洞现象。处理的办法是:将垫片涂上气门漆放在玻璃板上磨平,可校正油管接头;增设柴油回收装置,可用塑料管将油嘴上的回油管与空芯螺丝连接,使回油流入油箱。

4、油料用前进行净化柴油机的故障有一半以上出自供油系统。处理的办法是:买回的柴油搁置沉淀2-4天再使用,可沉淀98%的杂质;如现买现用,可在油箱加油滤网处放两层绸布或卫生纸。

5、改变“大马拉小车”做法机井上常用“大机器带小水泵”。实际上是一种浪费。改进办法:适当加大柴油机皮带轮,在柴油机降速运行的情况下提高水泵转速,使流量、扬程增加,达到节能目的。

6、调整喷油器的喷油压力195型柴油机喷油器的喷油压力120+5公斤/平方厘米。当喷油压力低于100公斤/平方厘米时,燃油消耗量增加10-20克/千瓦小时,可直接用比较法检查和调整喷油泵上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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